第十三章 授权
第一三七条 本章所称授权,是指为处理版权事务有条件授予不具备法入主体资格的台属各节目中心及下属栏目、节目组签订版权合同的主体资格,以及授予台属独立法人代理经营本台节目版权的经营权限。
第一三八条 本台授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节目中心在制作、购买节目过程中代表本台签订版权合同。
本台授权制片人代表本台与节目制作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签订版权格式合同。
第一三九条 台属各独立法人经营本台节目版权业务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由台长决定,以本台名义书面授予。授权书由总编室统一起草和提供,加盖台章。
第一四○条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各事业部版权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各事业部经营本台节目版权业务分工及权限由总公司拟定方案并报总编室审核,总编室签署意见后报台长批准。
第一四一条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各子公司、各事业部经营本台节目版权业务范围的变更或终止,由总公司办理工商管理变更注册前报总编室备案。
第一四二条 本台节目版权经营权的任何形式的转授权,须经总编室批准,未经总编室批准的转授权无效,其后果和责任由授权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一四三条 因合作项目,公益事业,中央各部委公务需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电视台播放等事宜许可无偿使用本台节目版权,须以书面授权方式进行,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代表本台出具授权书后报总编室审批。
第一四四条 许可境外电视机构实时转播本台节目或录制后重新编辑播放,总编室负责就节目版权许可事项提供专业意见,授权合同以本台名义对外签订。
第一四五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申请使用本台节目版权,由总编室统一审批,非商业性授权由节目版权管理处出具授权书,由节目资料管理处负责复制;商业性授权由总公司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由总公司负责复制。
第十四章 开发
第一四六条 本章所称开发,是指通过销售播放权、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和图书杂志、报刊摘登、网络等新媒体传播、衍生品生产及销售等形式扩大电视节目的社会文化价值,增加经济收入。
第一四七条 总编室负责协调节目制作部门、财务部门、开发部门、广告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节目选题立项阶段共同规划节目版权的播出及后期开发,确定节目的版权管理等级、开发形式、版权费用预算等。
第一四八条 总编室负责合理配置全台节目版权资源,对节目的开发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服务,避免开发与播出冲突,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
第一四九条 节目开发应由经本台明确授权的部门进行,非经授权的部门不得进行开发。开发部门转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应报总编室批准。
第一五○条 开发部门进行节目开发应使用总编室制定的格式合同。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他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时,应事先征得总编室同意。
第一五一条 节目开发部门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节目版权开发利用计划及本年度总结报告,报总编室备案,以便本台对全台节目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
第一五二条 任何对本台节目版权的开发许可,均应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合同签订前须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
第一五三条 版权开发合同生效后,开发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交一份合同正本备案存档。
第一五四条 开发部门应按总编室要求提交节目版权开发记录。节目版权开发数据纳入本台版权信息管理系统,由总编室统一管理。
第一五五条 节目版权开发部门,获取节目内容时,应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媒体资产节目资料管理实施细则》,向总编室资料管理部门办理磁带借出、内容复制或数据下载手续,禁止私自从制作、购买部门直接获取,以避免节目版权的无序利用。 特殊情况应事先报总编室审批。
第一五六条 开发方式涉及有形商品,如DVD、VCD、图书、玩具、服装等,开发部门应保存至少两份商品样本,一份自留,一份由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统一保存。
第十五章 计算机管理
来源:CCTV.com
第一五七条 本台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并处理节目生产全流程中所涉及的合同申报审批、节目信息记录、数据库信息查询等各项版权事务,为版权事务管理提供先进高效的技术管理工具和手段。
计算机版权管理系统是指本台已运行的版权信息记录审核系统和未来开发的各版权业务管理系统。
第一五八条 各计算机管理系统具体运行时间,由总编室和台技术部门共同确定后通知全台。操作规程和具体要求将在总编室和台技术部门共同下发的系统使用手册中予以说明。
第一五九条 总编室负责提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具体业务需求,设置工作流程、使用规则、管理指令和控制方式。
系统的技术开发及维护工作由台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一六○条 本台工作人员使用本人工作证号实名登录台综合信息网访问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版权管理规定和系统设定的规则,著录和查询节目版权信息,处理各项版权业务。
本台所有使用者对相关文档文件、信息数据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严禁将权限账号转借他人、向外部人员展现计算机程序系统、打印数据文档、外传文档文件或任何版权信息数据。
第一六一条 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版权信息数据库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两类。基本信息通过本台综合信息网向全台开放。业务信息依设定的权限查询。
查询权限的设定和变更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出方案,经总编室同意后报台长审批决定。
超越权限的特别需求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书面申请。
第一六二条 制片人负责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涉及本栏目或节目组信息著录、信息提交等版权业务办理工作,也可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负责并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备案。
各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版权业务处理承担审核监管责任。
第一六三条 本台各节目部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定要求对节目生产全流程中产生的各类版权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录入、存储、提交工作。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对各类版权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维护,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六四条 本台各节目部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定要求提交节目或栏目版权等级设定、变更申请。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版权等级设定、变更事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通报全台。
第一六五条 本台各节目部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定要求下载使用总编室制定的各种格式合同文本,提交合同草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合同正本。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上载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审批合同草案,扫描上传存档生效合同。
第一六六条 本台各节目部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定要求提交节目制作版权费用预算,记录节目制作中版权费用支付情况。
财务部门和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审查节目部门版权预算以及版权费用的支付执行情况。
第一六七条 本台各节目部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定要求记录、提交节目首播、重播信息及版权使用限制等信息。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查阅节目播出频道、次数等信息,监控节目首播、重播情况,避免侵权播出状况发生,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一六八条 节目版权开发部门按照计算机版权管理系统设定要求查询节目版权信息,提交节目开发计划、合同草案、开发记录,备案开发合同。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节目开发计划和开发合同进行审核、记录、存档管理。
第一六九条 在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处理版权事务时,如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和技术部门反映情况,不得擅自停止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