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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

 第九章 音乐使用

 第九十五条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舞曲、交响乐等,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声音的原始组合。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音乐光盘、音乐磁带、网络音乐等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的声音录制品。

 第九十六条 本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完成本职工作,或利用本台物质条件,或以本台工作人员名义创作的音乐作品,版权归本台享有,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九十七条 本台音频资料库中已获得使用权的国内外音乐资料,可供全台节目部门有偿使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音频资料库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第九十八条 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

 第九十九条 委托他人创作音乐作品时,有关部门应与受托人签订总编室制订的格式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本台所有。版权归属有特殊约定的,应事先征得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同意。所录制的作品音频母版应提交音频资料库统一登记保管。

 第一○○条 制作三级版权节目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制作三级版权节目使用他人录音制品的,除了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事先征得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一条 制作二级版权节目使用还在保护期内的国内已发表音乐作品和已出版的录音制品,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事先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事后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具体付酬标准按本台参照国务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二级版权节目进行开发时,开发部门应就节目中的法定许可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另行取得许可。

 第一○二条 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国外音乐作品的,除作品已获许可、已过保护期或属于合理使用外,节目部门应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助解决授权与付酬事宜。

 第一○三条 禁止使用版权归属不明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

 第一○四条 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应完整准确填写总编室统一制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记录表。

 第十章 购买

 第一○五条 本章所称购买,是指以播放为目的,从国内购买、境外引进电视节目和节目素材版权,包括买断版权、购买永久播放权、购买一定期限或次数的播放权、购买素材编辑使用权等各种不同情况。

 第一○六条 各部门应于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购买节目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总编室负责统筹规划全年节目购买方案,协调购买节目的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

 第一○七条 本台购买各类节目的年度基准价格由总编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八条 本台购买国内外电视节目版权,一律以合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本台购买的版权权限。供片方还应提供节目版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第一○九条 购买节目版权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

 第一一○条 购买节目的版权管理等级,根据购买合同确定。有播放限制的购买节目为一级,买断节目为三级,其余购买节目为二级。

 第一一一条 对于买断版权的购买节目,购买部门应要求对方提供与节目有关的资料,包括与节目所涉权利人签订的合同、制作的国际版及剧本、剧照等资料。

 第一一二条 凡购买节目,应遵循先入库后利用的原则,购买部门应以节目为单位整片入库,完整准确填写中央电视台磁带登记表中的版权项,包括等级、来源、期限、区域、次数、频道及版权特别声明。相关资料也应一并入库。

 第一一三条 本台播出购买节目,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区域、频道限制等约定,避免超范围侵权播出。

 第一一四条 除买断版权的三级版权节目外,购买的完整节目内容一般不可作为素材使用。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征得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同意。

 第十一章 合同

 第一一五条 合同是处理节目版权权利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节目版权归属的主要依据。合同包括节目制作、购买、开发过程中与各类权利人、合作方所签订的包含版权内容的合同。

 本台格式合同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起草。合同的主要形式包括确认书、承诺书、合同书、协议书。

 第一一六条 本台各部门应使用由总编室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处理节目版权权利关系。如需对本台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或使用对方合同文本,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一一七条 涉及本台重大利益的合同,应以台名义对外签订。

 第一一八条 除以台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外,其他合同由本台授权各中心代表本台对外签订,加盖中心印章。中心下属各部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台属独立法人根据本台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一一九条 本台授权制片人代表本台与节目制作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签订格式合同。部门主任应对下属制片人的签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与电视剧、动画片、大型纪录片和其他重大节目选题中主创人员签订的合同,可以中心或独立法人名义签订,也可授权制片人签订。各中心和各台属独立法人可以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报总编室备案后执行。

 第一二○条 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栏目组、节目组因业务需要根据本台有关规定或部门及中心领导指令计划对外签订合同的,应事先就拟议中的版权条款要点以适当方式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二、栏目组、节目组所属部门室将合同审批表、合同草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属中心;

 三、各中心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四、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后报财经办、台办室法规处等有关部门。

 五、合同审批流程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二一条 本台节目开发部门对外签订的代理开发本台电视节目版权的各类合同及授权书,应事先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

 第一二二条 制片人、部门审批人、中心审批人共同对合同项目的必要性、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合同的履行负责。

 第一二三条 总编室统一管理全台版权合同正本,建立版权合同档案库。有关部门应编制合同目录表,随合同正本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一并提交总编室。台属各独立法人有条件保管的,在总编室统一指导下可自行管理,并向总编室提交合同副本。总编室有权核查并提出具体要求,也可随时调用有关合同文件。

 第一二四条 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可对台属各部门签订的版权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就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一二五条 因版权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二章 付酬

 第一二六条 节目制作过程中,因使用他人作品、邀请他人参与节目制作而应向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按本台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制定的内部标准或依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一二七条 总编室和财经办是本台版权付酬事务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内部付酬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特殊情况下的超标准付酬事宜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核后报总编室审批。

 第一二八条 本台与国内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台授权总编室代表本台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

 对与本台有长期版权合作关系的非集体管理机构,台授权总编室代表本台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并付酬,或在总编室指导下由台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第一二九条 本台节目预算申请表中单列作品使用费、表演费、嘉宾费、资料费等版权费用支出项。节目部门在申报节目预算时,应将此类费用在节目预算申请表中详细填写,并报总编室审批。版权费用从各节目部门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一三○条 制作二级版权节目时,依据国务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按照我台内部付酬标准,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选择适当方式,由节目制作部门向权利人付酬。

 如需开发二级版权节目,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指导开发部门与相关权利人另行商定授权与付酬事宜。付酬标准应根据节目版权开发的范围和形式确定。

 第一三一条 制作三级版权节目时,由制作部门按照本台制定的内部付酬标准采取约定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供专业协助。

 三级版权节目个别权利未按等级要求进行处理的,节目开发时由开发部门参照一三○条第二款处理并支付报酬。

 第一三二条 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外国作品的,除作品已获许可、已过保护期或属于合理使用外,节目部门应事先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咨询,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助解决授权与付酬事宜。

 第一三三条 本台节目在海外播出涉及向国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的,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统一协调处理。

 第一三四条 本台制作电视剧、动画片、大型纪录片,使用他人作品,邀请演员、嘉宾参与制作的,付酬标准由节目制作部门与权利人协商,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一三五条 节目部门应按本台版权信息管理规定将节目制作过程中涉及的付酬信息详细记录在总编室制定的版权信息记录表中,纸质记录表由综合部于节目播出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电子记录表由栏目于节目播出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台综合信息网提交。

 第一三六条 本台制定的内部付酬标准是商业秘密,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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