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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

 第五章 晚会与大赛

 第四十八条 文艺晚会和大型竞赛类节目涉及权利人众多,权利关系复杂,制作部门应与权利人签订格式合同约定节目版权权限。

 第四十九条 晚会和大赛类节目。项目启动时,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应前期介入进行专业指导。凡组建临时工作机构的,应有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人员参加,指导版权事务处理。未组建临时工作机构的,应在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的指导下妥善处理版权关系。

 第五十条 本台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实行版权等级管理。二次利用价值大的晚会和大赛为三级版权节目,其余为二级版权节目。

 各节目中心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晚会与大赛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总编室汇总审核时提出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晚会与大赛的制片人或总导演是节目版权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总编室核定的版权管理等级与各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整理合同并编制合同目录,填写由总编室制定的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制片人或总导演可指定一名版权联络员协助处理版权事务。

 第五十二条 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在录制前,制作部门应按版权管理等级使用相应的格式合同,与下列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

 一、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

 二、音乐、舞蹈、小品、相声等作品的权利人;

 三、参加节目的表演者、选手;

 四、参加节目的嘉宾和评委;

 五、节目素材的权利人;

 六、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与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时,如个别权利人对本台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经节目部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调处理;凡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与之签约的,节目部门不得使用其作品或邀请其参加节目。

 第五十四条 本台现场直播或录播他人组织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时,相关节目部门应与主办方签订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明确本台对节目的使用权限,维护本台利益。国家政府部门指令性播出的晚会或大赛除外。

 第五十五条 本台与外单位联合制作、合作或由外单位提供协作、赞助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本台承办部门应通过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作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十六条 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分割开发时,开发部门应事先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凡未与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的,不得开发。

 第六章 体育赛事

 第五十七条 体育赛事是指由国内外体育竞赛组织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其转播权由赛事组织者享有。本台应与赛事组织者或由其授权的机构签署合同,以获得赛事转播权。

 第五十八条 本台对体育赛事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体育频道应依据赛事规律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下一年或需一并购买的多届重大体育赛事转播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总编室征求有关部门对赛事的使用需求,协调制订体育赛事多种权利捆绑购买方案。

 临时性转播计划应及时向总编室申报,以规划未来版权利用方式。

 第五十九条 重大体育赛事项目启动时,凡需进行赛事谈判或组建临时协调工作机构的,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应前期介入进行专业指导,指导版权事务处理。

 第六十条 体育赛事转播权通过招标形式销售的,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应参与起草应标文件、定标、谈判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重大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合同以本台名义签订,其他赛事由本台授权体育频道与体育赛事组织者或其代理人谈判签订转播权合同,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供专业协助。

 无偿转播体育赛事,本台授权体育频道与赛事组织者签订转播权合同。

 第六十二条 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文本在正式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一般不得迟于赛事开始前20个工作日。

 第六十三条 制作或播出体育赛事节目时,应在本台生产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版权管理模块中完整、准确地填写由总编室制定的体育节目串联单,以保证节目的信息共享和再利用,记录赛事素材播出使用情况。直播赛事的节目,应在播出赛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体育节目串联单。

 第六十四条 节目制作部门使用本台磁带库、音像资料馆等资料库的体育赛事素材,应查询相应版权管理系统,获取该体育赛事的版权信息,遵守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对素材的版权限制。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范围使用的,应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有关部门或公司对体育赛事素材的二次利用或开发,须严格遵守转播权合同的约定。

 第七章 栏目

 第六十五条 栏目是指在名称、播出时间、内容、版式等方面具有固定性或稳定性的电视节目形态。制作栏目内节目涉及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时,需按栏目版权管理等级的要求进行权利处理。

 第六十六条 栏目内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以期为单位,由制片人代表本台以格式合同或确认书的方式与节目中涉及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处理权利关系。

 第六十七条 栏目编导负责具体处理各项版权事务,整理已签订的版权合同、确认书,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单等,以期为单位经制片人审核后及时提交所属中心综合部。

 第六十八条 各节目中心综合部负责协调中心内部版权事宜,及时传达各项版权工作通知,监督各栏目日常版权管理执行情况,于节目播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交版权合同及纸质版权信息记录表单。综合部设版权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台对栏目划分等级时,将综合考虑节目二次利用的价值、权利处理的复杂程度、支付报酬的成本等因素。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是,有开发价值的自制栏目为三级,开发价值较小主要用于播出的自制栏目为二级,以购买有播放限制节目为主的栏目为一级。

 第七十条 新设栏目的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由节目部门在立项申请时提出等级申请,并填写栏目版权等级申请表,说明版权等级申请意见。总编室在综合节目制作部门和节目开发部门意见后决定该栏目的版权管理等级并告知节目制作部门。

 第七十一条 栏目版权管理等级应相对固定,确有必要变更时,由栏目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属部门、中心同意后,报总编室审批。

 第七十二条 栏目中单期节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等级的,可按相应的版权等级进行权利处理,并准确填写实际等级及权利限制等信息。单期节目的等级调整不影响栏目的整体等级。

 第七十三条 三级栏目在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等作品,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三级作品许可合同;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节目的版权等级,请权利人签署三级确认书或三级表演合同;

 四、按期完整填报使用作品记录表、使用视频素材记录表、使用库存节目资料记录表、演员记录表、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表单;

 五、合理使用已发表作品难以把握时,可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七十四条 二级栏目在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境外作品、影视资料,改编、翻译他人作品,应事先获得许可,签署二级确认书或二级作品许可合同,使用其他已发表作品时,不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并填写使用作品记录表;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署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节目版权等级,签署二级确认书或二级表演合同;

 四、按期完整填报使用作品记录表、使用视频素材记录表、使用库存节目资料记录表、演员记录表、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表单;

 五、合理使用已发表作品难以把握时,可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七十五条 一级栏目播出内容一般为购买节目,节目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次数范围播放,如实完整填写购买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

 第七十六条 与外单位联合制作的栏目,需按版权等级的要求,采用本台的格式合同文本,由本台节目部门负责处理版权权利关系,准确完整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

 第七十七条 栏目委托外单位制作节目,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制作合同,明确约定本台享有全部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核。

 第七十八条 二级、三级栏目中播出购买节目,依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版权管理等级。

 第七十九条 栏目版权信息应由栏目通过综合信息网生产管理系统版权管理模块,按照CCTV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填写要求,及时、准确著录版权信息。

 第八十条 为提升本台节目版权价值,鼓励原创,栏目互相使用素材时,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内部结算,并将使用情况记录在版权信息记录表中。

 第八十一条 节目入库时,应在磁带入库工作单、节目磁带登记表中准确标注版权等级,一级节目还应准确填写播出期限、区域、次数、频道等限制。

 第八十二条 节目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对栏目节目版权内容进行非商业性复制,应报总编室批准。

 第八章 网络传播

 第八十三条 对本台电视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方获得电视节目内容,是本台电视节目版权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的二次利用。电视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包括电视节目、节目片断、素材以及节目图文稿件等,信息网络传播基于互联网络,其接收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和电子显示屏。

 第八十四条 任何向台外网络传播机构进行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合作事宜,均应由本台已获得授权的部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签订前须报总编室审批。

 第八十五条 本台所属WWW.CCTV.COM网站可以在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的指导下对本台的节目资源在版权限定范围内进行网络传播。

 第八十六条 台外网络传播机构如需对本台WWW.CCTV.COM网站上刊登的音视频资料、原创性文字、图片、网络互动等进行转载和使用,须由本台网络传播中心同意后报总编室审批。

 第八十七条 本台各部门因节目制作或宣传推广,需要在其他网络媒体发布征集、调查、启事、公告、预告、宣传等信息时,须经台网络传播中心同意,并报总编室审批。

 第八十八条 禁止本台各部门或栏目在其他网络媒体上设立主页或自建网站域名。

 第八十九条 总编室在审核各类节目购买选题及合同过程中,负责协调处理网络传播权和电视播放权的捆绑购买事宜。

 第九十条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本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在网络上传播,必须事先以合同方式处理节目中涉及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录音录像等作者的权利关系,获得网络传播权。

 第九十一条 三级版权节目在本台WWW.CCTV.COM网站上进行视音频网络传播,或许可其他台外网络媒体进行视音频网络传播时,须事先经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对节目版权状态进行确认。

 第九十二条 二级版权节目仅能在本台WWW.CCTV.COM网站以节目宣传推广方式传播。

 第九十三条 为避免其他网站侵权使用本台WWW.CCTV.COM网站上登载的节目内容简介、编导手记、电视节目文字版、图片、照片、视音频资料等,WWW.CCTV.COM网站相关网页上应加注版权标记和声明。

 第九十四条 本台网络传播中心负责监控在信息网络平台上侵权传播本台电视节目内容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证据及材料报总编室。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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